记者昨天从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天津市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六条内容,其中明确,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此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三)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存在其他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四)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五)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当事人拒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七)违法行为引起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上的;(八)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九)涉案产品为高风险产品的;(十)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据悉,广大市民若有相关意见、建议,可于9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syjjzcfgc@tj.gov.cn,邮件请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