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一男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再次在矿井内将一块工作的矿友打伤。平川区法院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6900多元。

2018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平川区某矿井内因工作问题与张某某发生矛盾,期间欲用铁链子殴打张某某,被他人制止,但后二人撕扯在一起,被告人马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的左眼,致使张某某左眼受伤,鼻孔流血,后经劝解马某某离开现场。经鉴定,张某某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王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