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在白银市平川区某酒店后厨,朱某某和晋某某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朱某某叫来厨师长关某某评理,在此期间二人再次发生口角,晋某某将手里正在清洗的保鲜盒砸向朱某某,后朱某某倒地。同事急忙叫来救护车并报警,朱某某被送往白银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浅表损伤、左肩部浅表损伤。办案民警在调查之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调解成功,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晋某某以殴打他人罚款200元。后朱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225元,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病历等证据。晋某某向平川区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卷宗一本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某某诉称晋某某将其打伤,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晋某某扔出的保鲜盒被关某某挡住后,朱某某自己躺到地上,晋某某所扔出的保鲜盒未打到朱某某。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头部浅表损伤、左肩部浅表损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朱某某诉请判令晋某某赔偿其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王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