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长期拖欠原告租赁费15800元。

2019年5月,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张某租用原告杨某某的挖机给其承包的位于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新农村工程从事相应的工作。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15800元。但被告张某以其当时经济困难为由,未能当场结清。后被告在原告的反复催要下,于2019年6月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9年7月上旬付清上述款项。但到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毫无还款意向,原告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应依法受律保护,承租人应按约足额向租赁人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张某未依约向原告杨某某支付租赁费的行为,显属违约。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其赁费158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供稿 王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