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用自己的小轿车先抵押借款,后又质押借款。质押期间,质押权人将质押车辆开出来使用后停放在路边,被抵押权人扣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则抗辩要求原告同时返还质押车辆。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某现金40000元,本人同意将哈佛H2车牌号(甘DR6389号)车质押,若还不上用此车顶账,并主动配合过户。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38000元,同时被告将质押车辆交给原告保管。2018年11月13日,原告朋友将质押车辆停放在景泰二中门口附近,被贷吧公司给扣押了。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抗辩要求原告返还质押车辆。因质押车辆涉嫌被盗窃,本院将案件移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王某某才承认,2017年9月8日,被告用该车抵押借款63800元,后因被告违约,抵押车辆被抵押权人扣押控制。2019年8月19日,被告王某某与贷吧公司对涉案质押车辆协商进行了处理。

被告王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34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作为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义务。杨某某擅自使用质押车辆,差点要不回自己的借款,还存在赔偿质押车辆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