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中医药条例》提出,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包括一些医疗机构要设置中医药科室、国医堂、康复科、老年病科等。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国医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

支持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加强中医康复专科建设,提升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康复服务。

为鼓励“医养结合”,条例明确,支持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机构。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增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老年病科。市和区民政部门鼓励养老机构与中医医疗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此外,条例还明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将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推进应急设施建设。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