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设置,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

《通知》明确,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通知》要求,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做好待遇衔接。持续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纳入慢病保障范围。

《通知》强调,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成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