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5月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副主任李玉星介绍,截至2020年底,天津市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已经超过国家核定规模,有力保障了天津市粮食安全。制定《条例》,就是用法治力量提升天津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筑牢调节天津市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突发状况的“第一道防线”。

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条例》共九章57条,包括总则、计划管理、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规定了地方粮食储备的原则、要求和管理体制,要求地方政府储备应当坚持规模合理、优储适需的原则,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同时要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地方粮食储备工作。

为了确保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条例》专门对地方政府储备轮换作出了规范,天津市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依据储存品质指标,参考储存年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进行轮换,保证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储存期间,经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轮换出库。不得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等作为食用用途出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