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日,天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五部门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津医保规字〔2019〕2号),自2019年6月1日起,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为什么要推进两险合并实施?社会保险“五险”是否变“四险”?是否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会不会受影响?办理参保手续有没有变化?

两险合并实施意义重大

2005年9月,天津市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来,在保障职工生育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全面推进两险合并实施,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五险”并非变“四险”

两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工作思路,主要是通过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独立险种仍将保留,“五险”不会变“四险”,生育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并不废除。

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按照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比如,原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5%,合并实施后,缴费比例统一为10.5%,总体费率保持不变,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两险合并实施后,没有改变参保范围、待遇项目和支付水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待遇和生育津贴。

办理参保手续更加便捷

两险合并实施后,在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医疗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环节上实现统一,不仅可以节省行政资源,还会减轻单位和个人事务性负担,让群众少跑腿,多省心,实现公共治理创新和社会效能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