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生活中,很多人碍于情面,为朋友或亲戚在银行作为贷款人签字贷款,认为自己不是实际使用人就对自己没有影响,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或者基于对朋友亲戚的信任,认为不可能走让自己还款的那一步;还有更让人吃惊的是有些人与借款人根本不认识,就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贷款签字,以为这就只是如借款人所说“走个流程而已”,殊不知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以上这样的情况近年屡屡发生,尤其在农村或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中普遍存在。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景泰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刘某、李某等人金融借贷纠纷案。2017年5月31日,刘某向景泰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7.8万元,其丈夫李某为共同还款人,同村李某某为担保人。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贷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偿还原告本息共计8.9万余元,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向被告刘某送达民事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时,她从一开始的愤怒到最后的几近奔溃,哭诉着说,当时实际用款人称自己是黑户,就找她贷款,她只是以自己的名义替他实际用款人签了字、贷了款,实际用款人说之后的事情不用她管,实际用款人会还款。后来款贷下来实际用款人就全部拿走了,连张借条都没写,刘某没有用过一分钱,现在这钱要刘某还,自己感觉很无奈。后经法官向刘某耐心的解答相关法律规定,释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至于刘某与实际用款人的纠纷可另诉解决。该案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刘某承担还款责任,另外两名被告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信贷签字要谨慎,顺水人情有风险。金融信贷签字不能顾情面、讲义气,替他人贷款或贷款担保,不仅需要实际用款人或借款人未如约还款时承担还款责任,还有可能因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