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柴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该案是202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我院审理的第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某某因爱好饲养野生大石鸡,遂多次与他人非法收购、出售大石鸡。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柴某某先后非法买卖4只大石鸡、1只雉鸡。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大石鸡,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柴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违法所得850元予以追缴。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自然界的所有生物都是相互依存的,每一种生物的灭绝,都预示着很多种物种即将灭绝,保护好生物链条,才能更好地维护好生态平衡。同时,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许多疾病是人与野生动物共患的,如鼠疫、甲肝、禽流感等,因此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对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官说法: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法律修改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起草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大石鸡于2021年2月5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