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政府职能部门与县法院紧密配合,通过府院联动,强化行政处罚案件的相互沟通指导,妥善办理了一起非诉行政裁定案件,依法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11月,赵某某、翁某某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在景泰县草窝滩镇翠柳村非法占用裸地,平整场地后搭建彩钢架。2021年11月16日,景泰县自然资源局在巡查时发现这一问题后进行调查取证,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认定赵某某、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景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景自然执罚字〔2021〕65、6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赵某某、翁某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书送达后,赵某某、翁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起了“老赖”。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2021年12月10日,景泰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景泰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经过审查后,认为景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景自然执罚字〔2021〕65、6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结果得当,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裁定书送达后,县法院执行干警联合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多次入户做工作,并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如果不自行拆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听取了执行干警的劝说后,赵某某、翁某某决定自行拆除彩钢架恢复土地原状。至此,在强大的司法执法联合行动压力下,赵某某、翁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执行案件得到顺利处理。该起非诉行政裁定案件的成功办理,对违法违规并逃避处罚的当事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着执行一例、教育一片、威震一方的社会效果,有效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对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