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袭警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中泉路东段逆行时,被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交巡警大队民警魏警官、辅警孙警官、马警官查获。民警要求刘某某在处罚单上签字,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接受处罚,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开并驶入中泉路某物流公司院内,随后执勤民警在该物流公司院内多次要求刘某某在处罚单上签字接受处罚,刘某某仍不配合并辱骂办案民警,民警遂对被告人刘某某采取强制传唤,刘进汉极力反抗,将民警魏警官手背抓伤,孙警官脸部多处抓伤、执勤背心撕破,并捡起位于物流公司大门西侧的一根钢管,边辱骂边准备攻击在场民警,后刘某丢弃钢管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时,被景泰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出警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袭警行为挑战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威胁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