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醉酒驾驶电动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某知名品牌两轮电动车,沿一条山镇泰玉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某知名品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对李某某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祁常鑫)

虽然“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警钟,但部分群众思想上认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饮酒后可以驾驶,不构成酒驾。我们不妨来看看有关机动车的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际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须符合以下条件: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电动机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