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将至,烟台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烟台市金山燃气有限公司在烟台开发区华山路东侧朱桥羊汤门前经营燃气。现场装载液化气瓶的货运车上共装有金山燃气液化气瓶31个,其中50公斤液化气瓶6个,15公斤液化气瓶25个(其中10个为空瓶)。在烟台开发区内向三家用户销售12灌液化气。当日对该行为进行了立案。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及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和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瓶装液化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经营区域不得超出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级行政区域”,该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上燃气经营区域应为烟台市牟平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属于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六十三条之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近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88元,并处罚款5万元。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缴纳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51588元。(孙剑萍 任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