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事项开展相应培训业务。

此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拟按原许可事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许可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通知》要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备案时应提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以及相关备案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有关内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通知》强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单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同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