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白银市景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景泰县一养鸡场与保险公司养鸡理赔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养鸡场与保险公司签订《鸡收入保险(扶贫专用)保险单》,约定保险公司为养鸡场鸡出栏价格提供保险,具体为“出栏价格7.5元每斤为保本点,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偿”。2019年6月23日至6月26日,养鸡场向第三人李某出售蛋鸡共78340斤,单价为每斤6.5元,低于保单约定的保本点1元。原告养鸡场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78340元,保险公司辩称养鸡场买卖的蛋鸡系淘汰鸡,属于免责事项不予理赔。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养鸡场出栏鸡的交易价格,仅为养鸡场与李某的单方交易价格,不符合涉案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释义“当地价格监测部门在保险鸡出栏后,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连续十五日内市场价格平均值”,且养鸡场出售给李某的蛋鸡并非涉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标的。故养鸡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不符合保单的约定,法院遂判决驳回养鸡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购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充分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免责条款内容,避免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