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居住房屋渗水,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物业公司现场勘察认为是原告装修施工不当造成房屋渗水,原告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原告申请对房屋受损原因鉴定,又拒缴鉴定费用,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原告刘某某购买了白银市平川区某小区商品房。2014年2月,刘某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后,到该物业公司领取了房屋装修钥匙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刘某某装修入住后,发现楼梯间管道井门口处有湿迹,2015年3月发现屋内也有浸水现象,导致房屋因浸水受损。后刘某某与被告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公司随即对房屋勘察,勘察结论显示是刘某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用水过量将其房屋填充墙的加气块浸泡造成房屋客厅、主卧等不同程度的渗水现象。刘某某不满被告业务公司的勘察结果,便将其诉至法院。

该案立案后,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对其房屋墙面、地板、家具的浸水原因以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但在法院委托后,刘某某却拒不缴纳鉴定费,导致材料被鉴定机构退回。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材料退回,其房屋浸水受损原因无法查明,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做出驳回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王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