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熙能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检修分公司于2015年7月份签订合作协议,为大唐集团及下属单位各风电场提供发电机维修及备机服务。在该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发生电机故障时,由原告提供备机,并将损害需维修的电机修理好后根据该集团公司的调拨配送至其他单位。2017年5月,大唐景泰风电公司电机发生故障,原告按照合作协议内容为被告提供了备机并将故障电机予以维修交付,产生费用185000元,但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给付维修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维修费,但被告以种种缘由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景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85000元及违约金43976元。

本案在诉前调解中,考虑到双方企业各自的发展需求,本着护航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与原告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情。在与原告的交流中,原告提出冻结被告账户、查封被告财产等。法官认为被告系风电公司,若对其采取简单的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影响公司的企业形象和今后的发展。后办案法官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了解到被告付款需报送集团总公司审核批转,而且必须以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期限较长。由于支付程序复杂且期限长,被告请求原告放弃违约金,如果被告不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支付则承担相应的违约金。通过多次调解,原告表示愿意放弃财产保全并同意调解意见。经诉前调解,被告大唐景泰风电公司欠原告上海熙能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修理费185000元,被告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履行债务,若该承兑票汇于2022年9月30日前无法承兑,则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该案中,法院办案人员始终坚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修理合同纠纷,增进了企业间的持续合作共赢,同时提高了司法效率。实践证明,由于调解是运用法理情理,引导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因而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和彻底解决纠纷,从而使双方继续合作。此外,由于以调解方式结案,不引起上诉,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从而达到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