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被告张某某按照法院调解协议之约定,提前将所欠加工费135000元支付给原告景白银市泰县三合钢管加工厂。

2019年6月18日,张某某与景泰县三合钢管加工厂签订了《模板制作协议书》,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详细的约定。景泰县三合钢管加工厂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张某某预付款135855元,并于7月31日向张某某交付了产品。2019年8月10日,经双方签字确认,三合钢管加工厂实际完成钢模工程量33.98吨,按每吨8800元计,报酬为299024元,剩余未完成工程量2.58吨,所需材料采购款按每吨4200元计为10836元。扣除预付款后,张某某应向三合钢管加工厂支付加工费174004.91元,但其一直未予支付。2020年4月20日,原告景泰县三合钢管加工厂将被告张某某遂诉至法院,鉴于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互有违约行为。经过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张某某按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35000元。5月22日,被告张某某按照法院调解协议之约定,提前9天将所欠加工费135000元支付给原告景泰县三合钢管加工厂。

诚信是做人之根本、立业之基,是社会良性发展的保证,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景泰县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案原被告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相互让步,最终握手言和,案件的妥善调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供稿 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