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张治学法官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李某某当庭向原告冯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双方就此案结事了。

(图片由景泰县法院授权发布)

2020年11月27日早晨,景泰籍农民冯某某准备坐车去白银某医院复查甲状腺手术恢复情况,冯某某在路边行走时被同村村民李某某驾驶的无牌四轮电动车碰撞,造成冯某某头部、手部、双腿多处受伤。被告李某某家属立即驾车将冯某某送往县中医院进行伤口处理和检查,医生建议住院进一步接受观察或者送往省市级医院诊疗。因冯某某患有高血压和脑供血不足20余年,这次车祸后自身感觉头部、胸部、腿部疼痛难受。原告之子冯小某要求被告驾驶私家车或者雇医院救护车送原告到白银的医院进一步检查遭拒后,便雇用景泰县中医院的救护车送冯某某前往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冯某某在医院对头部、胸部、腿部等部位进行了检查,医嘱可以先行回家卧床休养,不适随诊。冯某某回家后腿部愈加肿胀疼痛,导致无法挪动。2020年12月2日,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对上述事故负主责,冯某某负次责。12月3日,原告再次联系被告要求送诊,被告同意租车送原告到白银市一院检查。从2020年12月休养到2021年2月底,期间冯某某经营的福源百货批发部停业一月后由其配偶经营。自从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原告精神状态一直不佳,感觉自身经济损失很大,故向景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687元。

办案法官经过认真分析研判,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街坊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为维系好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邻里关系,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背靠背”、“面对面”换位思考、计算成本、结果告知、案例提示等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并明确告知原告,其主张的大部分费用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对此法庭不予采纳和支持。最终,原、被告双方被法官的公心、真心和耐心所感动,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当庭向冯某某支付了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中实际产生的合理部分5000元,双方表示谅解并握手言和。(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