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延长和增设相关奖励性假期,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修改后的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支持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