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袭警罪一案。

2021年7月24日0时30分许,王某某在景泰县一条山镇人民文化广场夜市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从广场南路出发,行至条山路路段时,发现有交巡警在前方查酒驾,其害怕酒后驾车被吊销驾驶证,在看到交警后未停车,反而准备驾车离开,执勤民警察觉后责令其停车接受检查,王某某拒不配合并驾车加速逃离,导致执勤民警被撞倒受伤。案发后,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在一条山镇泰安路将王某某抓获,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7mg/lOO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法官说法: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明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特别强调了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法官提醒,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公民对法律应当有敬畏之心,勿因一时冲动让自己身陷牢狱。(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