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规定》清晰界定食药物质范围,对食药物质实施地方、国家两级安全性评价制度,并对食药物质目录实施动态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规定》明确,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需求,可提出扩增或调整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应提供具有传统食用历史的证明、食用安全性评价资料等材料。国家技术机构对地方扩增或调整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结合各方意见、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提出综合审评意见和建议。各地对新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报告发现的不良反应等信息。结合风险监测结果,必要时对食药物质目录进行调整,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