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今年年底前,每个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试点,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通知》明确,将已在参保地完成5个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纳入试点人群范围。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暂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中应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参照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流程统一预付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