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急救现场,处在生死之际的患者最宝贵的就是几分钟、十几分钟的抢救时间。这段时间被医学界称之为“救命的黄金时间”。目前,天津全市共运行204个急救站点,全市当班运行救护车达220辆,急救电话10秒接听率达100%,接报至到达现场平均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天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王平表示,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目前仍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社会参与。

条例设专章对社会急救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面向公众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提高急救能力。

任何人发现他人有急救需要的,可以协助拨打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鼓励个人接受急救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平表示,条例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急救中的职责、公众参与社会急救等内容,这些规定,将进一步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院前急救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