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乘车与司机发生口角,为发泄愤怒竟然醉酒驾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坐被告人王某某出租车。因琐事刘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即二人下车开始争吵。过程中,刘某某趁王某某不备坐到驾驶位,驾驶出租车向前50多米后主动放弃驾车,所幸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随即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0.6mg/100ml。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出租车的管理者,在明知刘某某饮酒的情况下,放任、纵容醉酒者驾驶出租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供稿王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