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23日,冯某某驾驶朋友高某某的私家车在前往景泰县寺滩乡的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二人身体受伤及车辆严重毁坏。2020年4月23日,原告高某某将冯某某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要求冯某某赔偿车辆修理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5621.95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冯某某反诉高某某,称高某某在事故发生日喝了酒,要求冯某某代价前往寺滩乡,并非自己主动请求,为此,高某某应当承担自家车辆损失,并向赔偿冯某某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5126.80元。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法官书面函询交警部门,交警部门答复称,该事故系单方责任,交警部门出警后并未进行责任认定,并指出根据当时所调取的附近路段监控显示,发生事故期间,冯某某正在驾驶涉案肇事车辆。庭审中,原、被告仍然各执一词、争吵不休。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秉持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开始了庭外调解,向原被告讲法释理,此次纠纷的发生是属于单方交通事故,且双方均有责任,涉案车辆又未购买保险,双方当事人身心和经济均受到严重伤害和损失,原被告应该通过和谐互谅的方式化解纷争。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冯某某向高某某赔偿了50000元损失,被告冯某某撤回对高某某的反诉,至此,该起因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顺利结案。(供稿 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