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6名被告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东在安徽认识了高某强和杜某,高某强让其找人办理银行卡、U盾、电话卡,收取一套可赚取好处费100元,并可以按银行卡入账资金比例提成。李某东遂发展了内蒙古赤峰市的周某利,周某利给高某强提供了五套银行卡。2019年5月份,杜某通过QQ群联系到湖北收卡人“黄三”,“黄三”承诺收取一套卡给其支付好处费1000元,后杜某让李某东找人办卡,李某东又联系了周某利,周某利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收购银行卡的信息后发展了陈某,陈某在收购银行卡的过程中又发展了姜某泳、苏某华等被告人,几人将收集的银行卡邮寄给李某东。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李某东给高某强提供银行卡27套共获利2200元;给杜某提供银行卡五套未获利。被告人杜某将收集到的银行卡七套邮寄给“黄三”共获利5000元。

2019年12月3日,景泰县居民郝某某在网上办理信用卡时,被冒充是银行业务员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去23900元。钱被打入苏某华的银行卡后,周某利、姜某泳、苏某华、陈某等人按照入账资金比例进行了分赃。案发后陈某,周某利,姜某泳、苏某华将瓜分所得赃款均已退赔郝某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李某东、周某利、陈某、姜某泳、苏某华明知上游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等资金账户,协助将诈骗来的财物转换为现金等,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上述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拘役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东和杜某的7200元非法获利予以追缴。(供稿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