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贪污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自高某、王某处扣押的10600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给低保户高某茂、杜某勤、蒙某发。

2009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在景泰县一条山镇北关社区工作,多次协助社区办理民政工作。2014年高某为辖区居民高某茂、杜某勤两户申请城市低保,其参与入户调查,并利用职务之便长期占有该两户低保存折和一卡通,先后从杜某勤低保账户取款共72400元,从高某茂低保账户取款共79200元。高某向杜某勤支付低保金共8000元、向高某茂支付低保金共7000元,为杜某勤、高某茂分别缴纳医疗保险2050元、2070元;高某克扣款项累计132480元。2020年4月,高某主动退给杜某勤、高某茂各30000元。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高某为辖区居民蒙某发申请了城市低保。被告人高某、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蒙某发的民主评议、打扫卫生等事务,并共同分取蒙某发的低保金。2014年12月至2018年6月,王某多次从蒙某发低保存折取款共计64000元,向蒙某发支付低保金共9600元;为蒙某发一家缴纳医疗保险880元。高某、王某克扣款项累计53520元。2020年4月,王某主动退给蒙某发20000元。案发后县纪委监委自王某处扣押10120元,自高某处扣押9588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身为社区工作人员,其从事公务的身份符合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李全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