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短短二个月时间,以破坏性手段疯狂盗窃两台变压器铜芯及已通电路电缆5.959千米。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在2015年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属漏罪,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三人结伙作案,盗窃景泰县芦阳镇城关村1组机井旁和景泰县兰炼农场六泵站小碱沟变压器,采用破坏性手段,将变压器拆卸,盗出内胆铜芯,用火烧的方法取出铜线,变卖至兰州、景泰等地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取钱财,致使芦阳镇城关村1组300多亩耕地和景泰县兰炼农场六泵站小碱沟1500亩耕地在2013年上半年无法浇水,造成农作物减产。该案发生后,景泰县公安局及时立案,但一直未能破获,今年上半年,成功抓获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三名被告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