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魏某一时冲动使用工具殴打高某某,造成高某某头部、手部受伤,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合计25000余元。

2019年12月的一天,高某某到平川区一开锅羊肉包厢内找到正在喝酒的魏某,二人见面后因装修款问题发生言语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高某某将魏某推倒在地,魏某起身后用桌上的玻璃茶杯和碗将高某某打伤。后高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高某某头部损伤开放性伤口,头皮肿物,右侧开放性拇指骨折。经鉴定,高某某右手拇指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 王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