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白银市平川区原告马某某欲从被告刘某某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20000元。当日,马某某向刘某某交付房款120000元,由刘某某出具收条一张。因房屋未能交付,刘某某亦无法联系,马某某遂向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报案,该局以合同诈骗案受理后,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现马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某交付房屋。

另查明,涉案房屋由甘肃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登记在其员工刘某甲名下(系被告刘某某哥哥),但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出售给马某某的房屋系刘某甲所有,刘某某将他人房屋出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马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刘某某至今未向马某某交付案涉房屋,且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买卖房屋行为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涉案房屋属于甘肃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刘某甲,无产权证书,且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案涉房屋在事实和法律上亦不能完成交付,马某某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对马某某要求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逾期交付房屋之日起的违约金,现马某某仅要求支付6000元,按其请求支持。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某支付马某某违约金6000元。(供稿 王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