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将自家的商铺租给他人,谁知对方不但不交房租还霸占不走,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平川区人民法院这样判!

2018年5月,原告严某某将自己一套位于白银市平川区的商铺出租给了被告张某某,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季度22000元,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先付租金后使用,被告张某依约支付租金至2019年12月底,后再未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2020年6月租期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下剩租金,也不主动搬离商铺,原告严某某无奈之下便将被告张某某诉至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向原被告双方详细说明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被告告知不按时偿还款项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约定张某某于2020年8月底搬离严某某的商铺,若张某某未按期搬离,则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房屋占用费300元;张某某向严某某支付房屋租赁费110000元,若张某某按时向严某某支付房屋租赁费90000元,则严某某放弃剩余款项;若张某某不按时偿还,则严某某有权按照110000元房屋租赁费申请执行下剩全部款项。(供稿 王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