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索要200多元洗发水货款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上诉。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误工费及医疗费1038.30元。

2019年3月13日下午15时许,原告王某某到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西路寇某某经营的康复中心店内向寇某某索要洗发水货款时,因200多元洗发水货款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寇某某抓住王某某的衣服往店外拉,二人撕扯在一起,随后寇某某右手抓伤了王某某面部,王某某用嘴咬住寇某某右手中指,致寇某某受伤。寇某某的丈夫赵某某用手抱住王某某腰部往开拉的过程中,王某某头部撞到墙上,致使王某某受伤。随后,王某某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景泰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寇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原告王某某的伤情经景泰县中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面部外伤,王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1128.4元,为了索要医疗费及各项损失,王某某将寇某某及其丈夫赵某某诉至景泰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健康权纠纷,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因上门索要欠款与被告发生冲突,被告寇某某未能冷静处理,先动手拉扯原告,双方随后撕打在一起,被告寇某某将原告面部抓伤、被告赵某某拉架时致原告受伤,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他人身体权,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索要欠款未果,本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在索债过程中与被告撕打并将被告寇某某咬伤,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寇某某、赵某某承担70%的责任,向原告支付误工费、医疗费共计1038.30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悉,5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误工费及医疗费103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