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白银市景泰县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成功调处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向原告给付了经济补偿金,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景泰县上沙沃镇三个山村村民,双方的耕地毗邻。2009年4月,被告高某某在自家靠近原告雷某某的地埂旁栽了一排柳树,起初由于柳树尚小,对地里的农作物生长影响不大,随着时间推移,柳树一天天长大,地下根系盘根错节延伸到了雷某某的责任田,并将雷某某责任田边的引水渠毁坏,致使雷某某的农田无法正常灌溉,近四五年原告雷某某的农田产量极低,尤其是2014年雷某某约2亩地的庄稼颗粒无收。雷某某在与高某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遂通过村委会、镇政府、司法所进行调解,但最终还是没有形成好的处理结果。无奈,原告雷某某一纸诉状将被告高某某诉至景泰县法院。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来年该处耕地的经济损失,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并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再作赔偿的建议。案件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研判案情,认为如果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程序,鉴定涉案财产损失成因难度大,而且能不能形成鉴定结果尚且是个未知数;即使能够作出鉴定结果,也会给被告增加一笔数目不小的支出。这起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导致双方今后无法融洽相处,还有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恶劣后果。为了让原、被告双方的损失减至最低,案件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这起地邻间的纠纷,遂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庭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让他们充分了解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后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原系山区搬迁至灌区的移民,在同村生活多年,现在又是地邻,案件承办法官把握住这一切入点,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他们“一件官司一世仇”,即使赢了这一起官司而输了和睦的邻里关系,也是得不偿失、极不划算。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调解后都幡然醒悟,均表示愿意退让一步。最终,在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某某向原告雷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元,原告表示接受补偿金额,今后双方互助互让、和睦相处。至此,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圆满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