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何某某酒后闯入被告某建设公司的施工场地,掉入基坑摔伤。何某某起诉被告某建设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某建设公司反诉要求何某某退还垫付的医疗费用。

2019年10月8日晚,何某某酒后去商店购物返回的途中,进入某建设公司施工场地,并掉入建设公司开挖的基坑中,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呼叫120送至医院急救,建设公司为何某某垫付了救护车费、抢救费、住院费及住院押金等3814元。2019年10月9日,何某某被转入兰州的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建设公司支付医疗等费用80700元,先后共计垫付医疗费84514元。后何某某被诊断为:右小腿开放性损伤,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血管神经损伤,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肋骨骨折,胸6-12、腰4椎体多发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右胫骨近端骨软骨瘤。何某某申请法院委托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2020年 4月3日该所作出鉴定意见:何某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造成原告各项损失240211.39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某建设公司对事故造成何某某的损害是否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以及原告何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是否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施工工地不属于公共场所,而何某某本人作为成年人,酒后擅自闯入正在施工的工地现场,具有高度危险性,其本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次,被告某建设公司虽然对其施工现场设置了围栏和采取安全措施,但对何某某进入其施工现场没有进行阻拦,现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故原告何某某受到损害与被告施工现场夜间管理不到位有一定关联性,建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何某某的损失,按照过错责任由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何某某的合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某建设公司对何某某的损害有过错,故反诉原告某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