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票据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将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与被告山西某煤碳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告山西某煤碳公司签发300万元电子汇票。该汇票经两次背书转让,于2018年8月8日由被告甘肃某酒业公司转让给原告甘肃某农工商公司。原告在规定的两年追过期内,多次通过网络向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和接入机构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提示付款,但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未予应答,同时与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的接入机构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以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的帐户为久悬户,帐户内没有资金为由拒绝支付,导致原告作为该汇票的持有人无法承兑该商业汇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甘肃某农工商公司诉被告甘肃某酒业公司、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被告山西某煤碳公司,请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汇票款3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在进行市场交易过程中,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与保证的商业电子汇票骗取资金,导致该汇票被多次背书转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之相关规定,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及实际经营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本案已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将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移送住所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驳回原告甘肃某农工商公司的诉讼请求。(供稿 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