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9年7月26日下午,罗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营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正路镇双墩村路段,车辆驶出路外碰撞在赵某某家的院墙,墙体倒塌砸在赵某某停放在自家院里的自卸车上。事故造成驾驶员罗某某受伤及赵某某的院墙倒塌、车辆受损。2019年7月29日,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事发后,罗某某被送往景泰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0105.85元。之后,罗某某与自己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该保险公司扣除了交强险无责赔偿款12000元,对其余款项予以赔付。罗某某遂起诉了赵某某车辆投保的永安保险公司,要求永安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处的“机动车”,应解释为“作为交通事故方的机动车”。本案交通事故是原告罗某某驾驶车辆驶出路外碰撞墙体而发生的单方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赵某某不属于机动车驾驶人,赵某某的车辆也不属于交通事故方的车辆。虽然该事故造成赵某某停放的车辆受损,此时该车辆属于案外人受损的财物。假如本案被砸的车辆尚未投保交强险,由此推断先由被砸车辆作为事故一方承担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赔偿责任,对案外人显然不公平。当然,如果案外人的车辆行驶或停放在道路上被碰撞且无责任,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供稿 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