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景泰县,原告东莞市广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广通运输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长春分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后,将运输货物交运期间在甘肃省景泰县境内车辆驶出路外翻车,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由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长春分公司以运输货物不属于保险协议约定的范围为由拒绝理赔而引起纠纷。原告东莞广通运输公司以人民财产保险长春分公司为被告通过跨域立方式案推送景泰县人民法院,景泰法院确认立案后交由承办法官审理。

当法官拿到该案时,不太理解原告的做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但从诉讼及便于执行的角度考虑,该案立在本院极为不利。该案开庭审理前,法官询问原告代理律师原因,律师称是基于对景泰法院的信任,相信景泰法院的法官能够依据法律事实公正公平的审理案件,听到律师的陈述,办案法官消除疑虑。3月4日,景泰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广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物损失593920元,并同时支付原告东莞市广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理运费175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