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往往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但近日,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房地产公司以未能办理按揭贷款违约为由起诉了两位购房者,最终被法院驳回起诉。

2013年10月,方某、建某某与甘肃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44万余元的商品房,并约定二被告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偿还房款。合同签订后,建某某、方某支付110000元首付款后,在办理银行按揭时,贷款未办理成功。但建某某、方某又以其他方式陆续向原告房地产公司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甘肃某房地产公司相应出具了收据。后原告认为被告二人无法继续以按揭贷款方式偿还剩下房款,便以违约为由向平川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某某、方某因故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失败后,于2014年2月开始陆续分次向甘肃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甘肃某房地产公司收款后也出具了收据。双方以付款、收款的行为实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作了变更。付款方式变更后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也再未约定违约情形。故建某某、方某不存在违约情形。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之规定做出驳回甘肃某房地产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