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9年3月,景泰县人民法院在核查线索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执行张某某与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张某某与他人通谋阻却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11月20日,景泰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景泰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更名为景泰县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并未按照营业范围经营,而是进行存贷款业务。2012年至2017年,张某某以其早年经营摩托车生意形成的人脉关系为基础,通过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吸收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高额利息,先后以公司向15人累计借款352.5万元,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259.11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借尚某某本息145万元未还。2017年10月9日,尚某某将张某某起诉至景泰县法院,并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对张某某名下一房产予以查封,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依法裁定查封该房产。经调解张某某承诺于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尚某某本息145万元。期间,张某某伙同另一被告人通过多次银行转账,制造了另一被告人以300万元将该房屋已买卖的事实。至调解书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张某某没有履行调解约定,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张某某又指使另一被告人先后向景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阻却案件的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阻却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二罪作出判决,与寻衅滋事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后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