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流转资金困难,2018年7月,被告某商贸公司与原告白银市平川某银行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0万元,期限24个月。为担保上述借款,被告找来恒某、石某、夏某、吴某四人作为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了四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从2019年8月开始,就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当期本金及利息。后被告在原告的催促下归还了部分借款后,剩余部分未归还。截止2019年10月尚欠借款本金合计约110000元。最终,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11月向平川区法院提起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白银某商贸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恒某、石某、夏某、吴某在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处白银某商贸公司偿还平川某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约110000元;恒某、石某、夏某、吴某对上述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为别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事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明确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担保方式并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毕竟担保有风险,必须要谨慎。(王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