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下午5时许,芮某某驾驶亲戚刘某某的轿车在白银市景泰县城发生故障,无法行使,遂向一修理厂打电话请求维修。修理厂派工作人员检查车辆后,表示可以维修并立即将该车拖至修理厂院内。不料,当晚11时许,该故障车起火烧损。

此事发生后,车主刘某某要求修理厂赔偿损失。修理厂以车辆自燃为由,承诺仅赔偿1万元。刘某某认为车辆价值8万元,对修理厂的赔偿金额不满意,遂于2019年10月8日将修理厂诉至景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接受原告的故障车辆及车钥匙后拖回厂内进行修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由于被告未尽到其作为善意管理人在车辆维修之前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先行义务,从而加大了案涉车辆起火毁损的风险和概率,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原告刘某某财产权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此负有向原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正常保养涉案轿车的相关记录,故原告在轿车的日常养护方面存在一定过失,对于车辆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认定该涉案车辆起火受损前的价值为77207元,残值8230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受损车辆残骸由原告刘某某自行处理,按照损益相抵原则,车辆总价值减去残值8230元后,原告的实际损失为68977元。综合衡量利益,原、被告双方平均承担责任,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34488.5元,并承担50%的鉴定费即1750元。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张治学、祁常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