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彩礼返还案件,判处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张某某返还彩礼及“四金”共计48000元。

2017年,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梁某某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便于10月按照农村习俗,在平川区举办了婚礼仪式,但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然而好景不长,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最终导致感情破裂。被告梁某某便于2018年返回娘家,之后再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张某某便向平川区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梁某某及其家人返还彩礼及其他礼金共计136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举行结婚仪式,未进行结婚登记,只能是同居关系。现由于双方悔婚,致使原被告无法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对此,双方都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双方都是农民家庭,为子女操办婚礼都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同样女方也购买了相应的陪嫁物品,也有一定的经济支出,应适当折抵相应的彩礼。最终经法庭认定本案涉及彩礼金额为60000元。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过错责任、乡规民约,权衡双方的得失,秉持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梁某某向原告张某某返还现金彩礼及四金共计48000元。(王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