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上午,临渭法院对被告人安某某等11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安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对非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临渭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安某某、胡某某在拆迁过程中,通过被告人张某纠集包括本案其余被告人在内社会闲散人员三十余名维持拆迁秩序,在遇到拆迁村民阻挡时,发生随意殴打村民,致二人轻微伤,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被告人安某某伙同单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宋某某,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面部受伤,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2017年12月,被告人雷某某、赵某某参与了三十余人持械在二马路东头丁字路口实施强拆的违法活动以及在西二路万豪酒店门持械斗殴的违法活动。其余被告人分别参与了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八起违法活动。被告人雷某某和赵某某于两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征,二人为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的骨干成员。本案属于一起恶势力性质的犯罪。临渭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类案件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宣判,彰显了临渭法院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勇于担当、重拳出击的决心。下一步,临渭法院将继续认真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部署,认真抓好科学调度,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办案进度,突出打击重点,坚决落实好依法严惩方针,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通讯员: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