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护士条例》相关规定,护士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繁琐,这一局面即将改变。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护士将和医师一样,在所在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办理执业注册手续了!

       事实上,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下放在一个多月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就已明确,此次《通知》是具体的操作方案。

       根据《通知》,护士将享受三大便利。

       护士的三大便利

       ◎便利一:要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减少了

       《通知》要求,进一步精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实现“三表合一”,即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根据《通知》,要尽量减并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全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到的,或者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明。

       ◎便利二:领证时间缩短了

       《通知》要求,对申请护士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缩短证书发放时间。鼓励通过邮寄等方式,将证书直接发放给申请人,也可发放给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申请人领取。对需要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补发。

       ◎便利三:能在线注册,不用跑太多路了

       《通知》要求,各地要通过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着力打造“操作便捷、动态及时、开放共享、监督有力”的护士电子化注册审批模式,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让申请人办事更加便利。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批、变更有关信息等服务。

       监管部门的两大工作

       《通知》对于监管部门的职责做出了具体要求。

       ◎简化审批优化流程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护士执业注册流程。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订全省统一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表单内容、承诺时限等,实现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办理。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予以细化。

       ◎加强监管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变化,定期核查护士执业数据信息,保证护士执业注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最后,《通知》指出,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制订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实施办法。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我委决定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保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现就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不断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方便群众办事,增强群众获得感的务实之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切实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

       二、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根据《决定》规定,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一)完善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有关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尽快修订完善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是本地区和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二)优化护士执业注册流程。要按照“便捷高效、开放共享、公开透明、便民惠民”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护士执业注册流程。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订全省统一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表单内容、承诺时限等,实现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办理。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予以细化。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批、变更有关信息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实现“一窗”分类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三)简化审批有关材料。进一步精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实现“三表合一”,即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件)。要尽量减并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全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到的,或者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明。

       (四)缩短发证补证时间。对申请护士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缩短证书发放时间。鼓励通过邮寄等方式,将证书直接发放给申请人,也可发放给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申请人领取。对需要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补发。

       (五)规范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全面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根据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要求,调整完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审批权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变化,定期核查护士执业数据信息,保证护士执业注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督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要向社会公开本区域护士执业注册办事信息、指南和流程等,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

       (二)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全程监管。各地要通过全面开展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着力打造“操作便捷、动态及时、开放共享、监督有力”的护士电子化注册审批模式,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让申请人办事更加便利。同时,实施护士执业动态追踪管理,实现护士执业注册在线全程监管。

       (三)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公众监督。加快推进护士执业注册信息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完善护士执业信用监管机制,让失信人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监管效能。

       五、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和护士执业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力度。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宣传解读,加强对广大护士的培训教育,增强其依法依规执业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

       六、有关要求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坚持服务和监管并重,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措施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同时,要制订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实施办法,并于本通知印发后3个月内报我委备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与我委沟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97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于涛、杨皛玢、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1451、68791850、68792208

       传真:010-6879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