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一策系统治理,津沽大地水清岸绿!天津市近日出台《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全市16个区将全面实施湖长制,推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湖泊水体水质达到或优于Ⅴ类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按实施意见,天津市全市16个区全面实施湖长制,共有109处水域纳入湖长制管理,管理级别分别为市级、区级、乡镇(街道)级,其中市级湖长管理湖泊8处,包括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七里海湿地)、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等4处重要湿地和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王庆坨水库、北塘水库等4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区级湖长管理湖泊43处,乡镇(街道)级湖长管理湖泊58处。

全面推行河长制后,今后重点实施六大任务:

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结合天津市湖泊类型特点和主要功能,依法划定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湿地核心区和生态缓冲区、建成区开放景观湖等湖泊空间管理范围,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设立界柱及标志牌。依法依规进行涉湖开发利用,严禁围垦湖泊、违法侵占水域、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行为。严格控制涉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对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补偿措施,对非法挤占湖泊的,依法限期退出,对历史遗留的挤占湖泊问题,各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制定清退计划和方案限期治理,尽可能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确保湖长制管理的湖泊水域面积保有率保持稳定。

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域岸线规划和建设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划定岸线功能,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湖泊防洪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湖泊周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并与水域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水域岸线天然状态,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河湖共治,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深入推动实施引滦上游水源及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工作,对输水线路进行管理保护,设立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实施生态修复工作。坚持节水优先,优化湖泊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加强湖泊取水监管,严格控制湖泊取水量,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雨洪水保障湿地水量,为维护湖泊生态功能留足生态水量。针对入湖污染物总量及污染物来源开展情况摸底,狠抓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治理,严格落实污染达标排放要求,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依法清理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

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明确治理措施和项目计划。加强湖泊水环境监测,全面控制入湖污染物排放,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改善水体环境质量。加大湖区综合治理力度,强化源头管控,针对湖泊周边及汇水范围内的污染,结合河湖水环境大排查大治理大提升行动和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进行专项整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湖泊水环境。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湖泊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对饮用水水源地沿湖企业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定期评估,确保饮用水安全。排查湖泊水环境风险点,通过日常巡查、远程监控、危险点排除等手段落实防控措施。

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建立全市湖泊健康评价体系,开展湖泊健康评估,科学确定湖泊湿地生态水量,统筹各种水源,实施跨河系、跨区域水量调度,保障生态水量,提高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加强河湖水体连通,结合水系条件及区域地表水资源实际,开展水系连通规划,具备连通条件的湖泊分步实施水系连通工程,增强湖泊水体流动性,缩短水体交换周期。加强水生态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对山区水库实施清洁小流域治理,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逐步恢复其生态自我修复功能。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湖岸建设,设置滨湖绿化带、沿湖湿地公园、水生生物保护区等。保护湖泊水生生物,在湖泊开展增殖放流,增强水生生物多样性。

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进一步明晰湖泊属地政府和涉湖各管理部门权责,按照“一湖一策”的湖泊管护方案,将湖泊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采取日常巡查、远程监控、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实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行为,确保湖泊管护执法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