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周村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行政调解的申请,某通讯运营商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话费套餐从18元改为38元,消费者要求改回18元套餐,并返还已扣费用。

周村区工商局认真进行了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科室限期办理。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合法、自愿、平等的原则上进行调解。告知通讯运营商,在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更改话费套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赔偿要求,告知通讯运营商擅自变更套餐,多收取消费者费用,直接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条件,其性质属于欺诈消费者。因此在赔偿请求上,除了可以要求通讯运营商恢复原套餐、返还扣费之外。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要求运营商退一赔三。

经调解,某通信公司将消费者的套餐改回原套餐,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并向消费者赔偿多收取费用的三倍,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